主 旨: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函請本部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委員兼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迴避疑義釋示案,請查
照並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依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00 年 5 月 5 日海科大人字第 10000
04824 號函辦理。
二、該校來文請釋疑事項,摘述如下:
(一)校教評會委員兼具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身分,於審議教師懲處案件
時應否迴避?
(二)校教評會委員如兼具性平會委員身分,就法理上應否迴避?是否屬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行迴避?
(三)如校級教評會同意當事人申請校教評會兼具性平會委員迴避,惟系
及院級教評會並未提出迴避申請,則校級教評會有無需要請系、院
教評會重行審議?
三、本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性平會委員兼教評會委員,在教評會中應否迴避,本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諒達)所定「教育
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第
10 項業已函釋在案,請據以辦理。
(二)倘當事人認有具體事實,致該性平會委員於教評會委員職務執行有
偏頗之虞,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申請迴避時,其偏頗與否之
認定,應由學校之相關委員會本權責予以審定。
(三)如校級教評會同意當事人申請校教評會兼具性平會委員迴避,惟系
及院級教評會並未提出迴避申請,校級教評會有無需要請系、院教
評會重行審議乙節,請學校應依大學法第 20 條授權自訂之教評會
運作規定辦理。
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各國立暨私立(不
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 本:本部人事處、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法規委員會、中央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訓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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