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來文機關及文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8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09940 號
【來文詢問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2 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
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廠商人員於辦理本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39 條或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事項,如有違反本準
則之情事,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貪
污治罪條例等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
按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係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受有俸給之
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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