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自 110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1 月 14 日止,委託財團法
人商業發展研究院協助本部辦理「運動產業振興協助方案委辦案」,協助
運動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振興措施相關行政事務。
依 據:一、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辦法第 17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辦法第 17 條:「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託、委任相關機關(構
)、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二、依前揭規定,自 110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1 月 14 日止
,委託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協助本部辦理「運動產業振興協助方
案委辦案」,協助運動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振興措施
相關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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