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
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自
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
附 件: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職公字第 0940011925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公字第 095050672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71500462 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大專校院畢業
生就業問題,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將職業訓練資源導入教育體系,提
升國內整體勞動力素質,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單位為經教育部立案之全國大專校院。
三、實施對象為大專校院日間部學生於畢業前參與就業學程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者。
前項參訓學生應先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如附件一),始得參加本計
畫,俾供本局於參訓學生畢業後一年半內進行就業及相關追蹤調查。
四、補助範圍如下:
(一)辦理業界實務課程與講座所需費用:應聘請與計畫相關之專業人士
擔任講師,所聘師資不得低於六人,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二)辦理職場體驗所需費用: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個月,每位參訓學生
均應參與,並由受補助大專校院為其投保意外險,保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一百萬元。
(三)辦理與職涯相關教育所需費用:勞動法令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
附件二)相關訓練所需費用,總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
五、未經教育部核定以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者,以補助每項申請計
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曾受教育部前項計畫補助者,以補助每項申請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六
十為上限,最高補助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截止時,已受教育部核定以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
究中心計畫補助者。
(二)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未臻健全,且最近一年內有審計或會計相關之
重大違規紀錄。
七、本計畫執行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補助單位應
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八、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
(二)運用學校現有制度或規定辦理就業學程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三)職場體驗契約書(如附件三)
(四)課程表與教學大綱。
(五)授課師資學經歷資料。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學程資料一覽表。
(二)計畫目標。
(三)預期效益。
(四)計畫特色與基本資料。
(五)校內既有制度整合及運用情形。
(六)課程規劃分析。
(七)師資結構分析。
(八)合作業界分析。
(九)畢業後可從事之行(職)業別及就業輔導策略。
(十)預期指標及管控機制。
(十一)學校資源投入與行政配合情形。
(十二)經費明細表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九、審查項目與權重(如附件四)。
十、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方式如下:
(一)本局補助經費屬經常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補助經費分二期撥款:
1.第一期款: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齊
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與領據,備文向本局請款
,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並於當年度十二月十
日前,檢齊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支出憑證表、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向本局結報。
2.第二期款: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下學期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齊
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支
出憑證表、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成果報告與領據,備文向本
局請款及結報,經本局審核後撥付尾款。
(三)經本局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
不得互為流用。
(四)申請各期補助款時,經查全程參訓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按比例
扣減該計畫當期補助款(其比例計算方式為:【人數不足之學程該
期應撥金額/十五人】*不足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五)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大專校院,留存年限為期十年,本局得隨時
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得將該憑證
逕予剔除並追繳該項經費。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結報時應列明各機關補助
之項目與金額及實際支用金額。
十一、各計畫執行結束後,本局將進行績效評鑑,評鑑結果公布於大專就
業學程資訊管理系統,並送教育部。
十二、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局對於受核定補助計畫將採不定期訪視、問卷調查、績效評鑑
等方式,進行督導或考核執行情形。
(二)辦理相關座談會,瞭解各受補助大專校院之意見,並提供諮詢及
輔導。
(三)受補助計畫於執行中,如違反本要點,本局得要求改善或停止補
助。
十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受補助之大專校院經查核,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校
院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受補助之大專校院結報經費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專帳專戶
儲存;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及所產生利息,應全數繳回,其他衍生收
入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十六、九十六年度核定之計畫,適用本要點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1 日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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