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6 期 2537 頁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之規定,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
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