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署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團聚時,應檢
具之團聚健康檢查證明審查事宜,並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三項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九十六年九月五日署授疾字第○九六○○○○八○九號令(如附
件一),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來臺團聚時,應檢具大陸公立醫院、
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經大陸地區指定之
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二、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本署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前開健
康檢查證明審核事宜。
三、本署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署授疾字第○九六○○○○二三五號公告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團聚健康管理要點
一、行政院衛生署為強化來臺團聚之大陸地區人民健康管理,並兼顧國內
防疫安全,特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大陸地區
人民首次申請團聚健康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大陸地區人民應檢具合格之團聚健康檢查證明(以下稱健檢證明,參
考格式如附表),始得申請首次來臺團聚。
三、本要點之健檢證明,包括下列檢查項目: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二)肺結核:胸部X光檢查。
(三)腸內寄生蟲(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蟲):糞便檢查。
(四)德國麻疹:抗體檢查或檢具預防接種證明。
(五)癩病:視診或其他必要檢查。
四、本要點之健檢證明,以大陸地區下列醫院出具者為限:
(一)公立醫院。
(二)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
(三)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
五、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前點各款醫院發給之合格健檢證明,應先將其送請
大陸公證處公證後,再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六、大陸地區人民於首次申請來臺團聚時,應檢具經驗證之健檢證明,送
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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