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部「石油管理法」第 28 條及「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
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石油管理法」第 28 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
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
基金會查核下列事項:
(一)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者安全儲油及其相關資料。
(二)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
。
(三)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其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情形。
(四)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
(五)汽油、柴油供應業或其供應對象油源流向。
(六)生質燃料及再生油品業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
(七)生質燃料業者摻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之流向。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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