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新北市等 10 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
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裝置容量不及 500 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
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本部 107 年 1 月 3 日經能字第 10604606730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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