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67 期 18261 頁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規定,公告自 106.04.11 至 106.12.31 止 ,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天然氣事業經營業務狀況查核
主 旨:公告「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本部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 究院辦理天然氣事業經營業務狀況查核。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