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及澎湖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
項,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於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轄內
,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裝置容量不及 100 瓩屋
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
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前二點裝置容量之計算,應注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合併計算之規定。
四、本部 105 年 7 月 6 日經能字第 10504603170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