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82 期 14236 頁
廢止有關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解釋令一則
全文內容: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經能字第○九六○四六○五 六四○號令發布有關「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釋。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96 年 12 月 23 日經能字第 0604605640 號令,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