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96 期 38036 頁
經濟部公告委託辦理石油煉製業、液化石油氣輸入業、經銷業、分裝業及 零售業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品質查驗等事項
主 旨:公告本部石油管理法第 29 條第 2 項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一、石油管理法第 29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 究院辦理石油煉製業、液化石油氣輸入業、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 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品質查驗。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