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 期 68 頁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 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 直轄市之規定
十一款第二目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