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06 年度公務檢測用噪音計、公務檢測用照度計、稻穀水分計及硬
質玉米水分計等 4 項器具檢定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辦
理。
依 據:一、度量衡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委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詳述如下:
一、委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二、所在地: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明路 29 巷 8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辦理公務檢測用噪音計、公務檢測用照度計、稻穀水
分計及硬質玉米水分計等 4 項檢定業務,包括檢定申請案之受理、
收費、檢定、發證及相關管理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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