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辦理玩具商品檢驗業務。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二、本局依前揭規定,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辦理一
百零七年度玩具商品檢驗業務,委託內容包括辦理檢驗、包裝檢查(
品名、規格及數量比對確認)、取樣、樣品運送、封存、初步查核商
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業務,爰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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