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105 年度橡膠輪胎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
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研究試驗中心。
二、所在地:100 臺北市寧波東街 7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公告列為進口及國內出廠應施檢驗品目輪胎類商品
(包含汽車用及機車用輪胎)之代施檢驗工作,其檢驗業務依據『應
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辦理取樣、樣品運送、檢驗、封存;
查核外觀及檢驗標準規定之標示事項、中文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與
執行書面審查作業及不合格商品註銷商品檢驗標識。」等工作。
四、委託期限:自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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