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局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增加
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二、本局依前揭規定,增加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
驗證業務,增加委託辦理之驗證類別為機械類,增加驗證項目計木材
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電動手工具等 3 項產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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