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託(任)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蓄水範圍建造物開挖深度未達一
公尺之申請許可事項審核及准駁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一、水利法第 54 條之 1。
二、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管理機關(構
)受理第 1 項第 1 款之申請,該建造物開挖深度未達 1 公尺者
,其審核及准駁,主管機關得委託管理機關(構)辦理。」。
二、依前揭規定,本部自公告日起委託(任)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蓄
水範圍建造物開挖深度未達一公尺之申請許可事項審核及准駁業務。
三、委託(任)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