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勢之認證環境」等業
務。
依 據:一、標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標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標
準化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業務。」。
二、本部爰依前揭規定,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
勢之認證環境等業務,委託範圍包括代表國家協商、簽署國際認證相
互承認協定或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
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調查研析國
內符合性評鑑需求;規劃新興認證領域、認證制度及建立新興認證制
度;建立及維持全國符合性評鑑資料庫,並提供諮詢服務;能力試驗
;其他認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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