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各款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並請轉知所屬單位,至紉公誼。
說 明: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
公告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二、中小企業於資金週轉不若大企業靈活;廠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時,
除考量自身能力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外,是否有足夠週轉資金作為
押標金或保證金,亦為影響其是否參與投標之重要因素。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招標,應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四、建請貴機關暨所屬單位考量中小企業資金運用需要,於辦理政府採購
時參酌上述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增
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正 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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