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任經濟部工業局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
院辦理「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
振興辦法」第 10 條及第 15 條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生效。
依 據: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7 條。
二、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旨揭辦法第 10 條第 1 款所定事項之產業創新平台特案補助、傳統
產業創新研發及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等 3 項產業升級措施之委任
及委託事項:
(一)產業創新平台特案補助:
1.委任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推動規劃及監督管理等作業。
2.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辦理推廣、諮詢、受
理申請、審查、簽約、經費撥付、查核管理、准駁、撤銷、廢止
處分及其他公權力事項。
(二)傳統產業創新研發:
1.委任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推動規劃、監督管理、准駁、撤銷與廢止
處分等作業。
2.委託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辦理推廣、諮詢、受理申請、審查
、簽約、經費撥付、查核管理及其他公權力事項。
(三)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
1.委任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推動規劃、監督管理等作業。
2.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辦理推廣、諮詢、受理申請、審查、
簽約、經費撥付、查核管理、准駁、撤銷、廢止處分及其他公權
力事項。
二、旨揭辦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定事項之委任及委託事項:
(一)委任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推動規劃、監督管理等作業。
(二)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推廣、諮詢、個案受理申請、審
查、簽約、經費撥付、查核管理、准駁、撤銷、廢止處分及其他公
權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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