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表:┌────────────────┬─────────────┐
│ 法 規 名 稱 │ 條、項、款、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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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第│
│ │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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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
│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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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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