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一、復貴公司 98 年 7 月 31 日(98)廣財字第 025 號函。
二、依「公司法」第 18 條第 2、3 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
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復按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業
已訂有代碼「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務。」是以,依上揭法令規定,公司所營事業如載有上揭營業項目代
碼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務」者,係表彰公司所得經營之業務範圍,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
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其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包括「CB01010 機械
設備製造業」、「E604010 機械安裝業」等非屬公司法第 17 條所規
範之許可業務,先為敘明。
三、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事宜,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1 月 1
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14090 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
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
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併為敘明。
四、至投標業者所具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單位需求,係由招標單位所
採計確認,允屬招標單位權責。如涉資格條件事實認定問題,仍屬由
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供招標權責單位本諸職權認定。如就採購事宜仍
有疑義,事涉政府採購法規範,可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正 本: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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