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
(基地)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部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合稱受委託機關)
依「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
定,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如附表)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
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
相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
供審查意見,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
得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 年 10 月 31 日環署水字第 1
111144090 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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