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委託附表所
定訓練機構分區辦理環保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
依 據:一、本署辦理環保人員證照訓練之委託法源依據如附表。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環保人員證照訓練類別及訓練機構詳如附表,辦理區域分為北、中、
南三區,各區域涵蓋範圍如下:
(一)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二)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
(三)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四)東部或離島地區依地區需求,由本署個案辦理訓練機構之申請認可
。
二、訓練機構辦理事項:辦理本署 13 類環保專業證照訓練之開班作業、
學員招生、資格審核、師資延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學評量、
配合本署辦理測驗作業、年度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勘修等訓練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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