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止「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崗山地方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
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經濟部 110 年 1 月 5 日經授務字第 11020100080 號函檢附環球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 12 月 29 日(109) 環泥總字第 179 號函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崗山地方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說明
書」經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審查有條件通過,並於 85 年 4 月
16 日以八五環南字第 286 號函送審查結論,另於 85 年 5 月
10 日以八五環南字第 26713 號函更正審查結論部分文字。
二、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110 年 1 月 5 日以經授務字第
11020100080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 12
月 29 日(109) 環泥總字第 179 號函,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
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及監督列管。
三、本案經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已廢止開發行為許可,本署
於 110 年 1 月 29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確認已不繼續實
施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
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
督無法有效管理,亦影響後續其他開發計畫正確評估周邊環境容受力
、影響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第 4 款規定廢止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85 年 4 月 16 日八五環
南字第 286 號函送審查結論暨 85 年 5 月 10 日八五環南字第 2
6713 號函更正審查結論部分文字。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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