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止「屏東縣政府琉球直昇機飛行場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結論。
依 據:交通部 108 年 11 月 27 日交總字第 1085015565 號函檢附屏東縣政府
108 年 9 月 30 日屏府交運字第 10874500800 號函申請,暨行政程序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屏東縣政府琉球直昇機飛行場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
審查通過,於 88 年 3 月 10 日以(88)環署綜字第 0014631 號
公告審查結論。
二、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於 108 年 11 月 27 日以交總字第 1
085015565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屏東縣政府 108 年 9 月 30 日屏府
交運字第 10874500800 號函,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
論。
三、本案經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已廢止開發行為許可,本署
於 108 年 12 月 23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確認已不繼續實
施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
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
督無法有效管理,亦影響後續其他開發計畫正確評估周邊環境容受力
、影響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第 4 款規定廢止 88 年 3 月 10 日(88)環署綜字第 0014631
號審查結論公告。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