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環署綜字 第 1080087962A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