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3 期 32365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13 期 33 頁
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環署綜字 第 1080087962A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