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0 期 1385 頁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