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9 月 18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7 日止,委託環科工
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
知等相關業務。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8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事項,包括:(一
)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審查、核定、通知補件、
現場查核暨溢繳、補繳、退費及相關通知事宜。(二)辦理固定污染
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建置申請案審查、現場查核、檢測查驗
相關附件及補件通知作業。
二、本署依規定委託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8 年度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相關業務,期程自 98 年 9
月 18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7 日止。該公司服務地點:台北市忠孝
東路 4 段 280 號 8 樓,電話:(02)277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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