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為本署委託實施柴油小客車符合交通工
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測試之檢驗機構」。
依 據:一、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
辦法第 6 條暨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 3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實施柴油小客車符合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測試
之檢驗機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二、委託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
制處,地址:臺北市中華路 1 段 41 號 7 樓,聯絡電話: (02)
23117722 轉 2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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