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署「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審查及核發
業務權限委託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委託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委託事項: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柴油及替代清潔燃
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簡稱柴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
證明) 」之申請案件審查及核發業務。
三 法規依據:「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
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十九條。
四 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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