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託科技部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並自公告日
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暨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合稱受委託機關)依
「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如附表)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
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本署 109 年 9 月 14 日環署水字第 1091158267 號公告自本公告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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