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
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水污染防治
查證工作如下,該基金會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辦理事業或畜牧業放流
水採樣與檢測事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二、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工作,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
基金會配合本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執行。
三、委託查證區域: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金門縣
。
四、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財團法人環境資源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 2 段 1 號 9-10
樓,電話:02-25150369 ,傳真:02-25150340 。
五、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電話:02-23117722 分機 2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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