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自即日起委託科技部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內事
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合稱受委託機關)依
「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如附表)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
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本署 91 年 12 月 31 日環署水字第 0910092324 號公告、92 年 3
月 14 日環署水字第 0920018477 號公告、93 年 8 月 4 日環署
水字第 0930052478 號公告、100 年 6 月 1 日環署水字第 10000
45206 號公告、102 年 10 月 29 日環署水字第 1020093240 號公告
與 104 年 4 月 13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28211 號公告自本公告日
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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