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
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某食品製造工廠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於廠外
水溝,再流至附近池塘之行為,如無水污染法治法適用條件,建議可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於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輔導、
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使其妥善處理
污水或要求不得任意排放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二、○局亦可就實際需要,考量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公告應管制之污染行為,以懲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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