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及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水污染防治有
關事宜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及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北、中、南三區「水污染
防治許可換發審查計畫」。因辦理本案作業需要,特委託該三公司執
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辦理水污染防治有關事宜及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之查證工作。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
申請審查辦法」第四十一條及「土壤處理標準」第二十九條所定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換發之書面審查、專家審查及現場
勘查。
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四、北區執行範圍包括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宜蘭縣、花蓮
縣、新竹縣及連江縣。中區執行範圍包括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
台中市、台中縣、雲林縣及金門縣。南區執行範圍包括南投縣、嘉義
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及
台東縣。
五、執行日期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北區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所在地:台北市大
安區四維路 198 巷 41 號 2 樓之 10 ,電話:(02)2784-418
8 。
(二)中區執行單位,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台中市
西屯區大墩 19 街 186 號 3 樓之 1 ,電話:(04)2329-3771
。
(三)南區執行單位,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新光
路 38 號 30 樓之 1,電話:(07)269-3828。
六、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地址:台北
市中華路 1 段 41 號,電話:(02)2311-7722 轉 2821 簡吟純技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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