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排放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立於屏東之農業生
物科技園區海豐基地之園區事業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
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及「排放許可證」之審查登記
、變更及展延,均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
處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排放許可證」申請,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
園區籌備處提出;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申請者,仍
由該主管機關審理。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各項許可審查,
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
管機關之督導。相關申請之審查、許可之審查費,得比照水污染防治
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核發各項許可時,應
同時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副知各該地方主管
機關,後續則由當地環保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查核發後,經當地
主管機關查核有瑕疵者,該園區籌備處應即辦理補正。
五、本公告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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