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台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11 月 26 日函文有關「辦理
各路線路肩割草及邊溝積土雜草清除(含有垃圾清除處理)等勞務採購,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11 月 26 日(96)
南廢清理吉字第 31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開發包投標資格未規範須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是否
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本署業於 92 年 6 月 9 日環署廢
字第 0920035517 號函釋(如附件):如已涉及前述廢棄物之收集、
運輸行為時,於辦理招標時應要求該投標廠商於實際清除前,需取得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始得從事該廢棄物清除業務。
正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 本:台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 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9 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 0920035517 號
主 旨:有關 貴處辦理工程公開發包投標資格未單獨規範須令有主管機關核發之
清除許可證是否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2 年 5 月 15 日高市工水維字第 0920007413 號函。
二、有關一般廢棄物環境清潔勞務作業相關疑義,依本署 90 年 5 月
18 日(90)環署廢字第 0026187 號函釋略以,從事街道環境清潔
勞務作業,倘將街道之揚塵土、樹葉或一般廢棄物清掃至各直轄市及
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得視為街道
清潔行為,得免具廢棄物清除機構資格;倘直接或從各垃圾收集點之
廢棄物送至中間處理機構或最終處置地點,即視為廢棄物清除行為,
從事該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清除機構,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
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
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
三、貴處所辦理三工程案,如已涉及前述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時,貴
處得於辦理招標時應要求該投標廠商於實際清除前,需取得廢棄物清
除許可證,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正 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