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有關環保單位執行廣告物之工作,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
」,予以取締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人,
而對於旗幟管理並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範圍。
二、為有效管理選舉廣告物,本案建議依「地方制度法」訂定苗栗縣選舉
廣告物管理相關自治條例(如高雄市維護選舉環境品質自治條例等)
及苗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如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嘉義
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由貴府內部將各類廣告物之管理權責予
以明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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