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處辦理工程公開發包投標資格未單獨規範須令有主管機關核發之
清除許可證是否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2 年 5 月 15 日高市工水維字第 0920007413 號函。
二、有關一般廢棄物環境清潔勞務作業相關疑義,依本署 90 年 5 月
18 日(90)環署廢字第 0026187 號函釋略以,從事街道環境清潔
勞務作業,倘將街道之揚塵土、樹葉或一般廢棄物清掃至各直轄市及
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得視為街道
清潔行為,得免具廢棄物清除機構資格;倘直接或從各垃圾收集點之
廢棄物送至中間處理機構或最終處置地點,即視為廢棄物清除行為,
從事該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清除機構,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
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
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
三、貴處所辦理三工程案,如已涉及前述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時,貴
處得於辦理招標時應要求該投標廠商於實際清除前,需取得廢棄物清
除許可證,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正 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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