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誠品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辦理「112 及 113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查定課費之查
核輔導專案計畫」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
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
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誠品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辦理「112 及 113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查定
課費之查核輔導專案計畫」之查核業務。「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4 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
25-3375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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