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毅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類-甲計
畫)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毅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
機動車輛類-甲計畫)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區域涵蓋:
基隆市【含】以南、臺中市【含】以北及宜蘭縣、南投縣之回收業等
),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293-1 號 10 樓,電話:(02)29
53-359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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