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誠
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
及二區)」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容器
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之查核業
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南港區、北投區、信義區、中山區、
中正區及內湖區等 6 個行政區,暨基隆市、新北市、高雄市、新竹
市、新竹縣、彰化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等
12 縣市)。另如容器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署公
告列管物品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登記列管容器類及物品類責任業者
之登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25-3375 。
三、本署依法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
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二區」之查
核業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大安區、萬華區、大同區、文山
區、松山區及士林區等 6 個行政區,暨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嘉義市、嘉義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及金門縣等 11
縣市)。另如容器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署公告列
管物品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登記列管容器類及物品類責任業者之登
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電話:(02)8101-6666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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