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5 年 1 月 15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5 年及 106 年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
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查核業
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5 年 1 月 15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5 年及 106 年公告指定物品
類貴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
畫」之查核業務,另如物品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
署公告列管容器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辦理列管物品類及容器類責任
業者之登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臺北市○○區○○路○段 339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
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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