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應回
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類-南、北區)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廢機動車輛類-南區)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區域涵蓋:
彰化縣【含】以南及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之回收業及粉碎分類
處理業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該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41 號 2 樓之 10 ,電
話:(02)2784-4188 。
三、本署依法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
機動車輛類-北區)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區域涵蓋:基
隆市【含】以南、臺中市【含】以北及宜蘭縣、南投縣之回收業等)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
址:新北市產業園區五工路 136 之 1 號,電話:(02)2299-327
9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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