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產業服務基金會」自 100 年 7 月 1 日
起至 100 年 9 月 30 日期間,辦理「廢潤滑油停止補貼後展延稽核認
證專案工作計畫」。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潤滑油停止補
貼後展延稽核認證專案工作計畫,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9 月 30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0)0000-000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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