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類應回收
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
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
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電子電器及廢
資訊物品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基金會地址:台北
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41 號 2 樓之 10 ,電話:(02)2784-4
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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