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及 100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之
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9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及 100 年未登記責任
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該事務
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
2329–129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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